吉林省某食品公司:该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食品生产、销售、牲畜屠宰等,产生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机物、悬浮物、油脂、氮、磷等污染物。采用溶气气浮机进行处理,污水首先进入气浮池的接触区,与溶气水充分混合,溶气水中的微小气泡与污水中的悬浮颗粒相互碰撞、粘附,形成气浮体,然后气浮体进入分离区,在浮力的作用下上升到水面,形成浮渣层,刮渣系统将浮渣刮至集渣槽排出,处理后的清水则从气浮池底部流出。经过处理后,该公司出水水质达到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GB/T31962-2015 中的 A 级标准及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457-1992)中的三级排放标准。